舉例說明: 例一、甲君107年股利所得500,000元,選擇方式1股利併入甲君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150,000元,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00,200元,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42,500元(=500,000元 X 8.5%),則應繳納稅額為57,700 元;若甲君107年股利所得500,000元,選擇採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計算甲君107年未併入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65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40,200元,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140,000元(=500,000元 X 28%),則應繳納稅額為180,200元;以甲君為例採用方式1較為有利。 例二、乙君107年股利所得2,000,000元,選擇方式1股利併入乙君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6,800,000元,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890,400元,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0元 X 8.5% > 最高限額80,000元) ,則應繳納稅額為1,810,400元;若乙君選擇採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計算乙君107年未併入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4,80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1,090,000元,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560,000元(=2,000,000元 X 28%),則應繳納稅額為1,650,000元;以乙君為例採用方式2較為有利。 該局提醒,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自107年度施行,即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始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