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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減免範圍?

01. 什麼叫做零稅率?免稅?進口免稅?

零稅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進口免稅 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九條規定進口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

02. 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有那些?

    1.  外銷貨物。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03. 那些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

    1. 出售之土地。 
    2.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3.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4.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5.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6. 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7. (刪除)。 
    8.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9.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 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10.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11. 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 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70﹪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27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12.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13.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4.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5. 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16. 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17.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18.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9.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20. 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21. 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22. 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23.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3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及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24.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25.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26.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 
    27. 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28. 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29. 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30.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31.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32.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04. 我是銷售依規定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可否放棄適用免稅而改為課稅?

可以,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

05. 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時可否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0.1.7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

06. 進口那些貨物可以免徵營業稅?

    1. 進口以下貨物免徵營業稅: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及金條、金塊、 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 條規定補 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本國之古物。
    2. 另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 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及第9條之1)

07. 那些人屬於執行業務者?

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08. 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應該具備那些證明文件?

    1. 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4.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5. 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6. 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7. 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8.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9.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10.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09. 保稅區營業人銷貨至國內課稅區,處理手續如何?

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第6條之1)、(財政部75.4.19台財稅第7541699號函)

10.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是否應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取得代價,係屬銷售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11. 遠洋漁船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認定標準為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取得該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國外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均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前開噸位之認定標準,應以總噸數為準。(財政部76.1.8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財政部79.5.11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財政部84.12.22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

12. 公司購入零件利用自有人力製造機器自用,是否要繳營業稅?

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成自用機器,既非供銷售之貨物,依法可免開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3.31台財稅第7535787號函)

13. 合作社經營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收入是否免稅?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

14. 張三介紹李四向國外進口原料,取得國外出口商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財政部75.5.5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

15.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100.11.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

16.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其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

17.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否仍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准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

18. 辦理三角貿易之佣金手續費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為何?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適用零稅率;至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19. 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研究試驗,可否免徵營業稅?

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20. 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財政部92.0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

21. 銷售報紙或雜誌應否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及自外國進口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均應予以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5.8.20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

22. 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可否適用零稅率?

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編號,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公司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2.3.21台財稅字第0920451255號函)

23. 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應否課稅?

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如其內容均屬免稅之稻米,尚無與其他非稻米之貨品混合包裝,既未改變其原始性狀,更非米製品加工,准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2.10.15台財稅字第0920456803號函)

24. 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是否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何?

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者,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一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一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惟營業人(賣方)應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77.11.23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

25. 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可否按進銷貨處理?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形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財政部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26.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如何?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財政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財政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27. 公司銷售購自個人之貸款債權,營業稅可否適用銀行業稅率?

公司銷售購自個人之貸款債權,未符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12日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234號令規定,其銷售額應無按銀行業稅率課徵營業稅之適用。(財政部97/9/10台財稅字第09700288830號函)

28. 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否適用零稅率?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9.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29.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勞務及自用機器、設備,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將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勞務或自用機器、設備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自用機器、設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財政部101.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30.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甲應如何開立發票?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31.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可適用零稅率嗎?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1.6.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32.免徵營業稅的飼料需合於那些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之:
    1. 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2. 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3. 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4. 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5.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財政部98.7.13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

33.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要課營業稅嗎?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9.24台財稅字第09804560500號令)

3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929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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