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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稽徵程序相關規定


01.營業人申請營業設立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並加附下列文件:
    1. 公司組織:公司章程。
    2. 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3. 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4. 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5.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若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營業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1.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3.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及第6條)

02.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取具那些憑證?

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03. 申報繳納營業稅應附的文件有那些?

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附繳納收據,使用發票者並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04. 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1.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4. 上述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

05. 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1.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1個月申報1次。 
    2.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惟該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3.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4. 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及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

06. 本公司向國外購進勞務,專供應稅貨物之用,要不要繳營業稅?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07. 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亦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

08. 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證明文件有那些?

    1.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2.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3.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5. 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6. 銷售與國防單位免徵營業稅,應檢送之證明。
    7.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8.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9.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10.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11. 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12.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或磁片媒體代替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之證明文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09.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

10. 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如何計算可退還之稅額?

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

11. 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規定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12. 對核定營業稅額如有不服,應如何辦理申請?

營業人對主管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

13. 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納手續?

    1. 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2.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拍定或准許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之稅額,並由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查明該貨物應否課徵營業稅,其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將應納稅額函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並予建檔。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接到主管稽徵機關復函後,應於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取得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繳稅額後,填發「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3. 若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又該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財政部99.7.19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

14. 被查獲涉嫌違章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應如何處理?

    1. 帳簿,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並依有關帳簿管理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
    2. 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影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其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影本附案,原本發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

15.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

    1. 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2. 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令)

16. 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其負責人應為何人?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營業登記規則第4條)

17. 本公司遷移新址,應向遷出或遷入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應於事實發生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營業登記規則第7條)

18.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先辦公司登記?還是營業登記變更?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營業登記規則第7條)

19.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結算者,應如何填報證明單?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的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財政部75.4.28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

20. 本公司變更地址,原申報尚待留抵之營業稅額如何辦理?

營業人變更地址,申報營業稅累積尚待留抵稅額,應由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報繼續留抵稅額或依規定核實退還。

21. 營業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

逾期繳納稅款者,以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並以1年365日為日利率計算基礎。(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831603143號函)

22. 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合併報繳營業時,應檢附那些證件?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稅之營業人,總機構於申請合併申報時應填具申請函,檢附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名冊2份,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營業人名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地址、設立日期,函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轉財政部,在未奉核准前仍應分別申報繳納。

23. 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的進銷項憑證為何?課稅的方式?

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 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 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 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 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24.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如何申報?

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V」,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V」,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

25. 營利事業銷貨退回,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何申請退還或抵繳稅款?

    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買受人因故未將所收受之進項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列帳,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應由營業人(賣方)憑買受人退回之原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其溢付稅額,准予留抵或退還。並建檔沖減營業人(賣方)銷售額。至買受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另行查明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
    2.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凡買受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並扣抵銷項稅額者,事後因故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者,應由買受人依照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進、銷雙方分別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5.11.26台財稅第7572872號函)

26. 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原報繳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自應在當時開立銷項稅額,事後雖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27. 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分兩種情形:
    1.  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2.  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

28. 進項憑證如何整理與編號?

    1. 可扣抵進項憑證,「統一發票扣抵聯(含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進項稅額逾500元者、「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須按期(月)分類及按「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之性質分別裝訂白色憑證封面,「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適用淺綠色憑證封面。每100張裝訂1冊,每張右下角依序編號,號碼自00至99。
    2. 可扣抵進項憑證,「統一發票扣抵聯(含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進項稅額在500元以下者及「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免按期(月)分類,僅須按憑證類別及區分「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之性質分別裝訂藍色憑證封面。每100張裝訂1冊,每張右下角依序編號,號碼自00至99。
    3. 憑證不足100張僅裝成1冊者,應在該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憑證張數、金額及稅額之合計數;憑證超過100張裝成2冊以上者,應在第1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憑證張數、金額及稅額之合計數。

29. 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30. 經稽徵機關核准留抵的稅額,其留抵期限有無限制的規定?

營業人留抵的稅額,可繼續留抵,直至抵完為止,並無留抵期限。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退還。

31. 外銷貨品適用零稅率,其所申報的應退稅款何時可以退還?

營業人的應退稅款大體上於申報後1個月內完成退稅手續,同時營業人亦可申請採劃撥退稅,由國稅局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帳,營業人在接到退稅通知的同時,就可以動用資金。

32. 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如何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4.5.26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令)

33. 營業人於停業期限屆滿後,需展延停業期間者,是否須先行申報復業?

經核准停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限屆滿後,需展延停業期間者,尚不發生須先行申報復業之問題。

34. 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之營業稅,可否申請退稅?

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營業稅,可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之銷項稅額範圍內,核實退還。(財政部92.6.19台財稅字第0920453765號令)

35.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93.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36.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況時, 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

37.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另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故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3.6.29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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