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應注意事項與罰則 :
-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違反者罰滯報金及怠報金。(營業稅第51條第2款)
-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若因而疏忽漏報,除補本稅外 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52條)
- 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漏報銷售額。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法第51條第3款,52條)
-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抵扣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覆扣抵。若重覆扣抵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法第51條第5款)
-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稅第51條第5款)
-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
- 收銀機油墨時常添加,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受罰。違反者可罰1,500~15,000元。(營業稅法第48條)
-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勿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違反者可罰3,000~30,000元。(營業稅法第48條)
-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例小汽車之進項憑證,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稅法第19條,第52條第5款)
- 公司出售動產(例汽、機車)或不動產(例房屋)皆需開立統一發票,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5倍以下罰鍰。(營業稅第51第7款)
滯報怠報之處罰
-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
-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
-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滯納之處罰
- 不依規定繳納稅款或滯納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
- 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得由稽徵機關停止其營業。
註、「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逾期加徵滯納金規定由原來「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除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外,同條第2項亦明定「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在111年1月1日施行時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滯納期間」,在施行日後繳納就可適用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到10%。有關施行日前、後繳納案件,滯納金計算方式以簡表說明如下:
未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登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 逃稅處罰:追繳5%稅款,並按所漏稅額(5%),處5倍以下罰鍰。
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 拿到假的進項發票(自行印刷之發票或對方為虛設行號不繳營業稅亂開發票) 。
- 進項發票重複扣抵(正本抵一次,影本再抵一次) 。
- 不得扣抵進項發票(交際費、小客車、職工福利、贈與) 。
- 進項稅額加總錯誤。
- 罰:追繳5%稅款,並按所漏稅額(5%),處5倍以下罰鍰。
短報銷項稅額處罰
- 銷貨發票漏統計。
- 銷貨退回誤報 。
- 銷項稅額加總錯誤。
- 處罰:追繳5%稅款,並按所漏稅額(5%),處5倍以下罰鍰。
- 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將受補稅處罰
甲公司是乙公司總代理經銷商,但在轉銷售乙公司產品給丙公司時,要求乙公司直接開立發票給丙公司,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同時處5%行為罰及3倍漏稅罰。甲公司主張貨物是乙公司直接出貨給丙公司,丙公司付款支票也是乙公兌領,無法藉此證明是乙公司直接銷貨給丙公司,因此呼籲,公司進貨時應依規定向供貨人取得統一發票,銷貨時也應開立一發票給買受人,不得要求上游進貨廠商,直接將銷貨發票開給自己的客戶,以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處罰,除追繳稅款外,進貨部分,應按進貨金額處5%行為罰;銷貨部分,則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漏稅罰,並得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