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暫繳?
- 暫繳申報是指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應納稅額一部分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
- 在辦理年度結算或年度中決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抵繳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或退還。
暫繳的目的?
- 減輕納稅義務人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
- 便利國庫資金調度
- 掌握課稅資料
- 租稅公平稽徵
暫繳申報時程?
採曆年制: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止。
採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期間比照曆年制推算。
EX:採3月制(3月至次年2月)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暫繳稅額計算
(一) 一般暫繳:
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計算: 暫繳稅款=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1/2。
【註】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免辦理暫繳。(財政部98.0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
(二) 試算暫繳:
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不適用前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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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所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是指本年度暫繳申報是經會計師出具公司本年度前半年的稅務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而非上年度結算申報採會計師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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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暫繳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營利事業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同年7月1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當年度前6個月既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69條之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72.10.22台財稅第37510號)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及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所細§56Ⅱ)
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及108年度新開業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92.01.16台財稅字第0910457223號)
一般申報案件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98.0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141號)
未依規定辦理暫繳之核定及加計利息
自10月1日至補繳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按一般申報案件計算其暫繳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之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 .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應依所得稅第68條規定核算其暫繳稅額,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核定發單補徵。(84.12.20台財稅第841663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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