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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 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 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佈日期︰10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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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應先減除所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在審核過程中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而漏未申報其取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依規定雖全戶前開利息所得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則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始得依其淨額列報,故整體應納稅額仍會稍受影響。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利息所得50,000元、扶養親屬乙君利息所得200,000元,則該申報戶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50,000元,惟若甲君106年度申報列舉房貸利息支出300,000元,則其當年度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50,000元(計算式:300,000元-250,000元=50,000元)。
該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資訊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佈日期︰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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