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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該辦理營業登記?

  • Q1: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取得的進銷項憑證為何?課稅的方式?

  • A: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承租人部分:
    •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 二、出租人部分:
  •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 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 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 Q2: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93.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 Q3: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 A: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始得摰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已逾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供依法報繳營業稅。
  • 特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 Q4:個人將空置房間出租,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
  • A: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倘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1.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2.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 惟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 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之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該分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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