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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

🔍哪些情況需要委託會計師做財務簽證?

一、資本額達 新台幣3,000萬元、年營業1億、或有100員

公司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也就是財務報表需經過會計師的財務簽證,通稱決算書表財簽,所以一般公司設立實收資本額如果超過  3000萬,就要決算書表財務簽證。另外,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公司法新制有規定實收資本額即使未達 3000萬,但是年底營業收入淨額達一億,或年底參加勞保員工人數達100人的公司的財務報表也要財簽。

二、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三、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 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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