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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相關Q&A:

Q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已刪除)

Q2: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Q3: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Q4. 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如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

Q5. 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9款)

Q6. 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 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

Q7.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1.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2. 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30457423號令)

Q8. 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 98.8.27台財稅字第09800386610號令

Q9:發票好不容易中獎了,發票上之營業人統編是清楚的,但發票明細不清楚,郵局說不能兌換,要去跟營業人申請影本,應如何辦理?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故仍應向開立該張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中獎發票存根聯影本,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方能辦理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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