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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申報內容: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之姓名、國籍及 持股數等資料
未申報罰則:針對未辦理申報的公司,經濟部會先通知提醒儘速辦理。若公司逾期仍未申報,將依法裁罰公司代表人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