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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地址

營業登記前,業主積極的尋找店面或辦公室,在簽約及投入大筆費用前,有些稅務議題需特別注意哦,以下針對三種常見的登記地址分別作探討:

一、實體店面

與個人房東簽訂租約時,當租金達2萬元時,須留意扣繳及補充保費的議題,可參閱「各類所得扣繳及補充保費-租賃篇」

二、自家住宅

1、地價稅及房屋稅,從「自用 (住) 」變成「營業用」。

 

自用 (住)

營業用

地價稅

千分之2

千分之10

房屋稅

1.2%

3%


🔔註一:可申請實際勘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將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若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者,依實際營業面積核課營業用稅率。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至少以營業登記地址之該層樓面積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註二: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者,准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若未來賣屋,要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也要特別注意,不能有營業用行為。


 三、商務中心    

有些老闆怕家中住址成了公開資訊失去隱私,故選擇商務中心,須留意行業別及規模來評估是否合宜,例如﹔國際貿易廠商外銷出口的零稅率退稅款無法退還。      


除了上述的稅務議題,還有「土地使用分區」、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需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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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衍伸問題:


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合時,此行為會有罰則嗎?

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是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故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而斷,如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自宜辦理分公司登記,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俾符實際。至其違規營業行為罰鍰部分,應視是否違反營業稅法、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辦理。
資訊來源 : 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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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3條第1項

營業稅法第28條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財政部107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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